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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对受到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是如何规定的?

2003-1-7  【 】【打印
  对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除对单位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罚外,还应当按照《会计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主要包括:

  (1)恢复其名誉。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名誉受到损害的,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要求打击报复者向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赔礼道歉,并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恢复原有职位、级别。会计人员受到打击报复,被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的,应当在征得会计人员同意的前提下,恢复其工作;被撤职的,应当恢复其原有职务;被降级的,应当恢复其原有级别。

  对受害者的法律补偿,也是一种社会补偿。因为会计人员被降级、撤职或者受到其他处分,并非因其自身的过错,而是由于依法办事、维护法律的尊严,被单位负责人蓄意迫害造成的。所以,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才能有效地保护会计人员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行为,调动他们与违法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体现扬善抑恶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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