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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粤国税办转字[2008]165号
2008-8-29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中华会计网校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综〔2008〕1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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